非合意購併(Hostile takeover)在歐美行之多年,往往是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以取得過半股權為目標,再透過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及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取得經營權。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亦有規範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然而在真實世界,很多意圖奪取經營權者,如果可以透過多家境外人頭或投資公司方式,以化整為零方式,在市埸上取得多數股權,卻可隱藏實質控制股東身份,規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主管機關或法官往往因查證不易或不足或時效已過,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形同虛設。

如此一來,少數股權股東將喪失未能參與享有公開收購的溢價好處,而政府機關,例如商業司或金管會或法院與其它股東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像員工、供應商、顧客或債權人等,也因無充分資訊查證,無法確認市場派的意圖、誠信,及永續經營能力,以致無法基於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的長遠利益與國家利益做最佳裁決與判斷。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外勞仲介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強制要求其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亦即當其在市場上持續購買的股份達20%時,此投資人便須揭露其爭取控制權意圖並法令要求其採公開收購。

而且,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的依法規定須申報的公開收購說明書後,須於15日內提出同意或反對意見並完整揭露收購人身分、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及資金來源合理性的查證措施與結果。

立法意旨便是希望欲爭取經營權者,不要採偷偷摸摸的突襲方式,而是要光明磊落站出來,透過充分揭露身份,動機或永續經營做法的認證過程,以取信股東與其它利害關係人並有利主管機關裁決.由於非合意購併的成敗,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裁決。唯有在充分資訊揭露與完整查證配套下,主管機關才能判斷那一方最能照顧股東利益以及社會國家的長遠利益後,才能決定是否積極介入或消極中立的正確裁決。

外勞仲介服務

  • 視訊挑工
    雇主可以親自視訊,與外勞對話,更深層的了解後再決定是否要外勞上工

  • 職前訓練
    外勞有3個月職前訓練,當地政府也會核發結業證明,將不適應降到最低。(訓練包括:國語、病人照顧知識、做菜,打掃等工作實務;工廠類外勞可以找會焊接、縫紉、有機械背景..及雇主需求的各項專業項目等)

  • 電腦管理
    所有客戶資料及文件電腦化、系統化。(給客戶最迅速確實的服務)

  • 緊急連絡
    設有緊急事務聯絡專線(重大事件發生,即可立即找到人讓雇主安心又放心)

  • 後續服務
    雇主在聘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免費諮詢、翻譯、親自輔導、有良好的服務才能贏得雇主的信賴(並非仿間外勞人力仲介事後什麼事都不管)

  • 換人方式
    如有工作不適任,或雇主交付的任務無法完成,可以轉出或勞工局同意驗證遣返,即可重新開始找勞工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傳統財金學理上,認為非合意購併的威脅,可提升公司治理,照顧股東權益,取得多數股權,便可以控制公司,因此政府的角色應儘可能維持中立。但近期理論與實證發現,很多非合意購併者往往是短視的投資人,透過多數股權取得控制權後,便透過資產處分或移轉、裁員關廠、或轉售經營權方式,只為自己謀私益,並不在乎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

因此,在投資人保護不足的新興市場國家,非合意購併者不必然對少數股權的長期股東有利,反而有可能因短視措施,傷及社會與國家利益。尤其當非合意購併者屬於外國企業或投資人時,因涉及國內產業的競爭力維護或社會選民觀感時,政府官員便須扮演積外勞仲介極角色,以保衛國家利益與兼顧選民情感。

例如,近期德國或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與國內產業保護,對外國購併者便直接表達反對或否決立場。以日月光公司的非合意公開收購矽品公司為例,由於兩家公司皆屬全球半導業產業優秀領導廠商,學理上,此類強併強的水平合併,只要不涉及反托拉斯法,對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因為採非合意方式,造成矽品原經營團隊因而投靠外國敵營,造成智財流失,將不利國家利益。因此,政府便不宜僅採袖手旁觀,維持中立立場。

近期公司法修法論述,認為只要取得多數股權,便可召股東臨時會,透過改選董事取得經營權。個人建議一定要有配套修正,重點是應落實公開收購要求的資訊揭露與最終實質受益股東(尤其是外國企業)查證要求。此外,政府碰到涉及國內重要產業的永續發展,廣大投資人保護與利害關係人,特別是員工長遠權益的案例時,應積極介入,並表達贊成或否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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